L4专项基金管理办法V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山水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山水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贵州山水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利用国内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基金会自用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依照协议约定和本办法,尊重发起方或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专款专用。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四条 凡认同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立意开展公益项目的均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起始资金发起方承诺的协议签署日期算起第一年需募集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专项基金存续期限不得低于3年,存续期间专项基金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万元,启动资金5万元到账后,方可启动项目执行与拨款,否则不得提交拨款申请流程。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合法无争议。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应向基金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合作方案。按照基金会提供的模版编写。

(二)发起方的资质证明。如机构申请发起,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登记证书,其他资质证明,机构及机构主要人员简介等; 如是个人申请发起,需提供发起人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由基金会分管专项基金的副秘书长初步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以下决策机构确认

(一) 起始资金为 50万元及以下的专项基金申请,应由基金会秘书长提前基金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表决;

(二) 起始资金 50万元以上的专项基金申请,应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进行表决。

(三)上述决策机构同意设立的,基金会与拟成立专项基金发起人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并为正式成立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方开具《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方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二)在基金会官网下搭建专项基金页面,公示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通过年报公示项目年度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为专项基金提供专业化的项目规划、财务管理、合规审查等方面的协助。

(五)支持专项基金通过基金会官方微信、官网,发布符合要求的专项基金项目信息。


第三章 专项目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项基金应在立项后、签约前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需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管委会一般由基金会和捐赠人(或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

第十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35人,由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设主1人,由发起方派员担任;设联席主 1 人,由基金会派员担任。起始资金 50万元及以下的专项基金,由基金会委派副秘书长或以上人员担任联席主;50万元以上的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理事担任联席主。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联席主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项基金的合规性,开展及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基金会的章程及专项基金的宗旨;

(二)负责制定专项基金的使命、目标、长期发展规划及募资计划

(三)审议与批准管委会人员的选聘,公益项目执行方的选任

(四)负责确定专项基金公益项目, 决定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方向

(五)审议和批准公益项目执行方提交的预算与项目执行规划、项目产出与成果,并就项目开展情况给出意见或建议

(六)根据项目需求,组织发起方、受托方及执行方,召开管委会商讨重大事项

(七)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公益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负责召集, 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形成决议,管委会决议内容须由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同意后生效。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担任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十四条 发起方管理团队应接受管委会的领导,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项目管理、宣传推广、筹资联络等工作。项目落地的执行方必须是管委会决议通过的,具有法人资质的机构。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基金会的章程、财务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每年须制定并向管委会及基金会提交详细的年度项目及预算计划,执行团队应严格按照上述计划开展项目和募款活动。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为专项基金设置专门财务科目,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同时根据专项基金制定的年度计划对专项基金的活动进行监督。 每年年度审计后, 基金会将通过年报及官方网站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专项基金余额。发起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依据与发起方的设立协议向专项基金收取管理费用,用于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管理人员费用和行政开支。管理费用按照专项基金年度捐赠的总额提取。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每年用于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捐赠8%,首年按捐赠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不得低于5万元,账面余额持续六个月低于3万元,且发起方无续捐计划的,则基金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协议到期后,根据发起方意愿,可签署补充协议,继续专项基金合作,或者变更为普通合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贵州山水公益基金会-XX 专项基金",品牌 L0GO 露出需符合专项基金相应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可根据国家关于慈善基金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投资理财的相关规定开展投资理财活动,其开展保值增值活动涉及的收益率、投资方向、风险控制要求和亏损待摊以双方在《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己终止或专项基金使命己完成

(二)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山水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专项基金持续六个月账面余额低于3万, 发起方无续捐计划的

(四)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管理委员会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基金会在公开渠道发布,该专项基金正式终止。若经清算后专项基金仍有剩余专项基金财产,则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由受托方将剩余专项基金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并发布公告, 并经由秘书处通报理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公益基金运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十七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二十八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二十九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审议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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